上海振动工程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上海地区振动工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激发振动工程领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上海振动工程巾帼奖”(以下简称“巾帼奖”)“上海振动工程英才奖”(以下简称“英才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工作。
第三条 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设立科技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负责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的指导与审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科技奖视成果的创新程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评判。
第七条 科技奖评定条件如下:
一等:应有显著创新,超过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振动工程科技进步,对振动工程事业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等:应有明显创新或改进,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振动工程科技进步,对振动工程事业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
三等: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振动工程科技进步,对振动工程事业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八条 巾帼奖评定条件
巾帼奖授予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女性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振动工程科研工作中,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和实际应用价值,对振动工程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应用类:在振动工程规划、设计等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九条 英才奖评定条件
英才奖授予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振动工程科研工作中,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和实际应用价值,对振动工程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应用类:在振动工程规划、设计等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的团体和个人必须是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需在应用推广先进振动工程科学技术成果,或完成重大振动工程科学技术的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振动工程技术研究或开发类项目中,完成振动工程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振动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振动工程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重大振动工程类项目中,完成振动工程技术创新,保障重大振动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实施振动工程公益服务类项目中,长期从事振动工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振动工程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申报时未按规定完成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的;
(四)申报成果中示范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巾帼奖和英才奖:
(一)提供推荐材料时弄虚作假的。
(二)丧失或违背科技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三)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四)有其他违反科学道德及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科技奖的申报项目和巾帼奖、英才奖申报人,由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科技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电子文档发学会专用邮箱,并按要求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学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审与受理
第十六条 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每年评审一次,并进行统一表彰。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应本着宁缺勿滥、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明确通知申报单位受理结果,并按专业分类后提交相应评审专家组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 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由评审专家组进行初审,在审核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对象的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初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所在专业组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公示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信息情况及评奖复审结果将在本学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不再予以受理。遇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专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在公示期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调查、协调等方式,听取、了解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授奖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获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集体和个人获奖证书,对获巾帼奖、英才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实施“上海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的细则》,开展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的奖励评比工作。申请对象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的,由秘书处报请领导小组审查后依法撤销。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的,由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申报、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在科技奖、巾帼奖、英才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行。
上海市振动工程学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